县直属事业机构的设立,由市级编制部门批准。
各部门下属事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合并,由各工作部门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批准。请求报告应是书面的,一般应写明申请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合并的理由或法律依据、主要职责,机构性质、级别,以及所需编制数量、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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