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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政府机构的程序

 

 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及以下政府机构的设立或变更的程序为:

 县级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合并,由各工作部门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5-9-16 15: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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