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及以下政府机构的设立或变更的程序为:
县级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合并,由各工作部门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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