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如下:
县级党委的工作部门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本级党委研究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的派出机关的设置、调整或撤销,分别由它们的上级党组织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分别由同级党委授权的编制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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