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编办概况 政策法规 政务指南 机构编制 事业登记 信息交流 返回局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 >> 查看信息正文
机构编制管理渐入法治轨道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已于2月13日正式实施;监察部正会同中央编办起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暂行规定”

  在机构编制方面,多年来各地普遍存在的“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擅自增加领导职数”等现象,今后有望得到有效遏制。这是记者从3月2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这次新闻发布会系中央编办、监察部为颁布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联合召开。据记者了解,该《规定》由中央编办、监察部联合发布,已于2007年2月13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次就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出台规范性文件。
  就在今年3月6日,中国政府全文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自5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与《条例》一起,将为中国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奠定法治基础。
  《规定》全文共计2700余字,共分26条,重点在于强化对地方政府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定》明确,对擅自设立机构,超编配备人员,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下级机构设置或编制等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权“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不予核拨经费”,“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同时,《规定》也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对“各级地方政府”而言,凡是“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建议改正或责令改正”。
  对于“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凡涉及“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适用范围的”,“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中央编办、监察部要求,当前要切实执行上述《规定》,坚决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每一位知情者都可向监察部门或通过“12310”举报电话向机构编制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中央编办副主任吴知论介绍,2005年中央编办新设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司”,负责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与此同时,中央编办也开通了全国统一的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
  据吴知论透露,2006年全年,中央编办得到“有效的”机构编制违法违规电话举报2000余件,由中央编办直接调查处理的不足十件,绝大多数举报委托地方编制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亟待加强。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在回答《财经》杂志记者提问时表示,除了上述法规和规定,目前监察部正在会同中央编办起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暂行规定”。该文件将明确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
  有关专家指出,该文件出台后,或将对地方政府或领导构成更大的威慑和约束。
 
  

文章来源:《财经》杂志 文章作者:记者 常红晓】 更新时间:2007-3-28 8:53:58

相关文章

国家预防腐败局编制获批 具体挂牌时间尚未确定 地方政府机构出现超编进人等8种情况将被处罚  
中央编办解读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县政协部分专门委员会更名
县人大机关增设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三门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发布
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批准建立县委维稳办批准改为常设机构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批准高配三门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批准撤销

三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三门宏达电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3355678/79/80 传真:3356002

浙ICP备05085907号

Copyright ©2002 - 2005 bb.smrl.gov.C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