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编办概况 政策法规 政务指南 机构编制 事业登记 信息交流 返回局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 >> 查看信息正文
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阅读全文)。

    通知要求各地: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并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强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地区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职责,要求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四、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试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七、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7-4-17 15:05:54

相关文章

中央编办等就《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答记者问机构编制管理渐入法治轨道
我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出台 国家预防腐败局编制获批 具体挂牌时间尚未确定 
地方政府机构出现超编进人等8种情况将被处罚  中央编办解读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县政协部分专门委员会更名县人大机关增设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三门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发布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批准建立

三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三门宏达电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3355678/79/80 传真:3356002

浙ICP备05085907号

Copyright ©2002 - 2005 bb.smrl.gov.C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