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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浙江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发[2001]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在辖区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对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三门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的权利。

   (八)开展检察技术研究,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检验、鉴定、审核。

   (九)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解释建议;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干部队伍,依法管理检察官和书记员,依法管理司法警察;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本院机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负责其它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设11个职能部门。

(一)政治处

负责《检察官法》及配套规定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政治理论教育和在职干警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院的宣传工作;负责干部考察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任免事项及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检察官等级、警衔评定、变动审核审批和呈报审批工作;负责总结评比、表彰奖励和年度考核工作;监察本院干警的违法乱纪案件;承担院党组的秘书工作。  

(二)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负责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督办等事项;负责文秘、机要、文印统计、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负责外事工作和检察年鉴编撰,编发检察信息;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解释建议;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侦查监督科

承办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

(四)公诉科

负责审查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受理、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

(六)渎职侵权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受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七)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管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全县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的抗诉案件;立案查处发生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中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统一管理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

(十)检察技术科

对犯罪案件证据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复核等工作;配合办案部门做视听资料收集、提取、固定和运用工作。

(十一)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院的财务、房产、固定资产、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等的管理及检察业务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专项编制XX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中层干部职数11~20名。

三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三编[2002]43号  2002年5月14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5-9-17 15: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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