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发[2001]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职责
三门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组织实施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
(六)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七)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八)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三门县人民法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法制宣传、新闻发布、文秘、机要、保密、办公自动化、司法统计、档案等工作;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调查研究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组织工作,办理本院向县人大提请任免的和党组决定的有关干部人事管理事项;负责办理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及其他职称的评定及奖惩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承担本院的劳动工资、保险、计划生育、人事档案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教育培训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负责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立案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来信来访;负责本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技术工作;协助审判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四)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及其相关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七)行政审判庭
审判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八)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对本院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九)执行局(执行庭)
执行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协助其他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十)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执行庭等执行有关事项;执行强制措施;开展司法警察技能训练及其有关工作事项。
(十一)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队伍的廉政建设及相关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负责全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诉讼费收缴、使用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的建设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有关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办理本院外事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基层人民法庭
(一) 健跳人民法庭
(二) 小雄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庭主要职责:
依法受理、审判、执行本辖区发生的应由基层人民法庭管辖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办理本辖区的群众来信、来访;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XX名(含基层法庭XX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中层干部职数24名(执行局局长可高配副科级)。
三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三编[2002]33号 200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