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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环境保护局

 

三门县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发[2001]81号),设置三门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和三门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三门县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和新增的职能;

1、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3、核设施、核技术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光污染、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4、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职能;

5、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功能区的监督管理职能;

6、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县经济贸易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环保产品认定以及其他有关环保资质认证技术性、环境监测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及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编制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能

根据职能调整,县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受委托研究起草全县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受委托组织对全县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环境影响调查评估。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制订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审核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的行业标准;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管理。

(四)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审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指导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六)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湿地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推动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县环境监理工作,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组织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全县重大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环境监理网络建设。

(八)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费征收管理;监督实施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负责环保贴息资金、各类环保贷款、赠款的申报和管理。

(九)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负责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和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档案、文电、秘书、保密、信息、督查、督办等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及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工、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排污费的预决算、管理和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在职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二)环境管理科

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计划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制订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限期治理、固体废物经营许可、污染源达标排放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核县城及乡镇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审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组织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及机动车污染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放射性污染及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及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湿地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环境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事故场外应急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开展环保学术交流、技术推广和合作,管理科研成果;指导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

(三)宣教法制科

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环保系统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组织和指导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负责组织草拟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执法工作;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X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X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三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三编[2002]15号  2002年3月23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5-9-17 15: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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