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编办〔2005〕17号)
各市、县(市、区)编委办:
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将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核报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各县(市、区)编办要严格按照中央编办规定的“两个基数”,以乡镇为单位,对所属乡镇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认真填报(表式附后),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省机构编制部门。要求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对未经核实、擅自增加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律不予核认。
二、暂时冻结乡镇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从发文之日起到乡镇机构改革之前,全省暂停审批增加乡镇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乡镇机关除调整领导班子、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在省下达的国家公务员招考计划内进人外,暂停进人;乡镇事业单位也要严格控制进人,超编满编单位一律不得进人,坚决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加大乡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省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事和税改办等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准备工作。各地要对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乡镇机关管理体制、职能定位、内设机构设置和乡镇事业单位的改革、人员分流、养老保险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相关情况,为下一步乡镇机构改革做好准备。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的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把乡镇机构编制管住管好。各级编办要及时将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控制情况向党委、政府和编委汇报,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编办。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