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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中编密发[2004]6号)

    配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确保今后5年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增加,是当前机构编制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从现在起,必须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经报中央编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核定机构编制

     以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确定的乡镇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及2004年底的乡镇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为基数,对每个乡镇逐一核定,做到定编到人。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在2005年6月底前,将核定情况报中央编办。在此次核定的基础上,今后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区)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及其人员编制也不得突破现有规模。
  核定乡镇机构编制时,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清理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机构改革中尚未分流的人员与在岗人员不能混岗,更不得轮流上岗。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力求做到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二、坚决按编制员额进人
  乡镇人员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此次乡镇行政编制核定后,精简下来的行政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掌握并监督使用,只能用于乡镇政策性的人员安置。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实行总量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各省(区、市)确定。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禁超编进人。确有空编且无分流人员的,可批准其招录人员。
  要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将《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关于“要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的规定落到实处,积极建立和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并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隐瞒虚报机构编制、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区)要将上级核定后的机构编制和各类人员名单以及今后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到乡镇,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将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控制情况向党委、政府和编委汇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把执行情况报告中央编办。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08-8-28 9: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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