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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组织

 

二、联合国主要机关

(一)大会

附属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理事会团队工作组其它

1、管理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74 (I)号决议成立]
  • 贸易和发展理事会 [根据大会第1995 (XIX)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根据大会第248 (III)号决议成立]

执行委员会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57 (I)号决议第48/162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2029 (XX)号决议第48/162号决议成立]
  •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50/8号决议成立]

2、专门委员会

  • 裁军审议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502 (VI)号决议成立]
  • 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3357 (XXIX)号决议成立]
  • 国际法委员会(英文)[根据大会第174 (II)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2205 (XXI)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194 (III)号决议成立]

咨询委员会

  •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咨询委员会[根据大会第302 (IV)号决议成立]

3、委员会

  • 联合国人口奖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36/201号决议成立]
  • 会费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14 (I) A号决议成立]
  • 禁止酷刑委员会[(英文)根据大会第39/46 A号决议成立]
  •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31/93号决议经社理事会第2008 (LX)号决议成立]
  • 会议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43/222B号决议成立]
  • 新闻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33/115 C号决议成立]
  •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2819 (XXVI)号决议成立]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英文)[根据大会第34/180号决议第51/68号决议成立]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英文)[根据大会第2106 A (XX)号决议成立]
  • 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英文)[根据大会第3376 (XXX)号决议成立]
  •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英文)[根据大会第1472 A (XIV)号决议成立]
  • 儿童权利委员会(英文)[根据大会第44/25, 47/11249/211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协商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31/133 and 39/125号决议成立]
  • 人权事务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2200 A (XXI)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原子辐射影响问题科学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913 (X)号决议成立]

设特设委员会

  • 大会第51/210号决议所设特设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51/210号决议成立]
  • 宣布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提供自愿捐款的大会特设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1729 (XVI)号决议成立]
  • 宣布为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自愿捐款的大会特设委员 [根据大会第1729 (XVI)号决议成立]
  • 拟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56/168号决议成立]
  • 反腐败公约谈判特设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55/61号决议成立]
  • 印度洋特设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2992 (XXVII)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范围问题特设委员 [根据大会第56/89号决议成立]

咨询委员会

  • 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173 (II)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咨询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2099 (XX)号决议成立]

执行委员会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1166 (XII)号决议成立]

高级别委员会

  • 审查发展中国家间技术合作高级别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33/134号决议成立]

特别委员会

  • 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2006 (XIX)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英文)[根据大会第3349 (XXIX)号决议成立]
  •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1654 (XVI)号决议成立]
  • 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2443 (XXIII)号决议成立]

4、理事会

  • 联合国大学理事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3081 (XXVIII)号决议成立]

理事会

  • 联合国环境方案理事会 (英文)[根据大会第2997 (XXVII)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理事会 [参见大会第56/206号决议第32/162号决议]

5、团队

  • 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外聘审计团 (英文)[根据大会第347 (IV)号决议第1438 (XIV)号决议成立]

6、工作组

  • 联合国财政情况特别委员会 [根据大会第49/143号决议成立]
  • 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未来运作问题工作组[根据大会第56/125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经费筹措问题工作组 [根据大会第2656 (XXV)号决议成立]

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

  •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领域各次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结果的统筹协调执行及后续行动大会特设工作组[根据大会第57/270号决议成立]

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 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 [根据大会第54/234号决议成立]
  • 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问题及与安全理事会有关的其他事项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根据大会第48/26号决议成立]
  • 审议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目标和议程,包括能否设立筹备委员会的问题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报告 [根据大会第57/61号决议成立]

7、其它

  • 联合检查组 (英文)[根据大会第2150 (XXI)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行政法庭 (英文)[根据大会第351 (IV)号决议成立]
  • 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 (英文)[根据大会第54/33号决议第57/141号决议成立]

(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宪章》设立的,是在大会权力之下的一个主要机关,负责促进: (a) 较高的生活程度、全民就业以及经济与社会进展的条件; (b) 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的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c) 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守,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第五十五条子、丑和寅项]。

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简单多数方式表决;每一理事国享有一票。

附属机构包括 :

·         九个职司委员会: 作为议事机构,它们的作用是审议和提供与它们各自所属领域的责任和专门知识有关的问题的建议,这九个职司委员会是统计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麻委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

·         五个区域委员会: 非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委会),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 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经委会)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

·         五个常设委员会和专家小组: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方案协调会),人类住区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政府间机构协商委员会和能源和自然资源促进发展委员会;

·         与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的一系列专家小组

(三)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是联合国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每三年改选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国际法院不得有二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此外,法官全体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根据此项原则法院成员名额按世界主要区域分配如下:非洲三名;拉丁美洲二名;亚洲三名;西欧和其他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五名;东欧(包括俄国)二名。

(四)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安理会的主席由安理会理事国按其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每个理事国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

安理会由十五个理事国组成,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的理事国。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均有一票。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

安理会结构:由委员会和附属机构组成。

1、委员会:

1.1常设委员会--目前有两个常设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

  •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S/C.1/-)
  •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S/C.2/-)

1.2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公开会议。

  • 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S/AC.19/-)
  • 安全理事会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S/AC.26/-)
  • 安全理事会关于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2、主要附属机构

2.1制裁委员会:

2.2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简称为:反恐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全部15位成员组成。

2.3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2.4国际法庭: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法庭)和卢旺达问题的国际刑事法庭。

2.5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视委)是通过安全理事会1999年12月17日第1284号决议设立的,取代前联合国特别委员会(特委会)。

(五)托管理事会

托管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托管领土居民的进展以及托管领土朝自治或独立方向的逐渐发展。

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

    (六)秘书处

    秘书处由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体国际工作人员组成,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秘书处的首长是秘书长,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目前,由经常预算提供经费的秘书处工作人员来自170个国家,共约7500人。作为国际公务员,他们和秘书长都对联合国负责,并宣誓不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

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但在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也设有很多机构。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日内瓦办事处)是会议外交中心以及裁军和人权问题论坛。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维也纳办事处)是联合国药物滥用管制、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及国际贸易法等领域活动的总部。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内罗毕办事处)是联合国环境和人类住区领域活动的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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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联合国网站摘编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5-9-14 21: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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