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
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报告。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完成。
1、事业单位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通知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表格可到下载区下载);
2、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二、填报
1、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负责人栏必须法定代表人亲自填写)
3、事业单位于3月15日前,将《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以及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收入支出总表(或者损益表)、国有资产产权证、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包括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特种服务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明复印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审查
1、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是否规范;
2、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对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及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和审核人员进入实质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作出结论
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置。
五、归档
整理装订归档材料并编写归档目录。归档材料包括以上提交的表格以及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