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事业单位被撤销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1、事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备案)(表格可到下载区下载):
2、受理人员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发给申请单位并告知注销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内容以及填写要求。
二、受理
受理人员初步审核事业单位提交注销的文件和有效证明是否齐全、准确清楚: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审批机关批准撤销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
5、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6、对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应在15日内办结注销登记。
三、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全面的审核、检查,并作出综合判断。在一周之内,签署意见后报请局领导核准。
四、核准
局领导对审查环节的工作进行复审,对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作出决定。对核准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材料返还发证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员或受理人员,由其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收缴证书和印章
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以及事业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六、公告
在适当时间内把登记应当公告的内容,在报刊杂志或机构编制网上公之于众。
七、归档
整理装订归档材料并编写归档目录。归档材料包括以上提交的表格以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申请书公告刊登栏内注明公告的版面、内容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