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变更等。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1、 事业单位提出变更登记(表格可到下载区下载):
2、受理人员将以下材料发给申请单位并告知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填写要求: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负责人栏必须法定代表人亲自填写);
2)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变更的文件;
3)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二、受理
受理人员初步核查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有效证明等是否齐全、准确清楚:
1、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批准事业单位变更的文件等:
1)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变更需提供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监督管理与执法类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主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协议详细列举委托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权限);
2)住所变更需提供房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或由当地地名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租用的需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
(租赁其他地方办公的,需提供其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项目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门牌不一致的,还需提供门牌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由举办单位批准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现职(聘任)的文件和举办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务员兼任的还需要县委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不受理公务员兼任法定代表人),并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模(盖在空白纸上)和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4)开办资金变更,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3、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4、名称变更需提交原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章;
5、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6、对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应在15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三、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在一周之内,签署意见后报请局领导核准。
四、核准
局领导对审查环节的工作进行复审,对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作出决定。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将有关材料返还发证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员或受理人员,由其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
发证人员按照核准变更的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输入计算机,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印制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加盖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按照收费标准,开票收取变更费和公告费,为事业单位颁发新证书,并返回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事后寄送)。
六、公告
在适当时间内把登记应当公告的内容,在报刊杂志或机构编制网上公之于众。
七、归档
整理装订归档材料并编写归档目录。归档材料包括以上提交的表格以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申请书公告刊登栏内注明公告的版面、内容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