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 事业单位提出设立登记(备案);
2、受理人员对其名称进行预先核证,防止登记重名、名称相近或名称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
3、将以下材料发给申请单位,并对填写提出要求(表格可到下载区下载):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2)事业单位财务独立认定单(三门县财政局预算科盖章);
3)事业单位正式在职人员花名册(单位盖章);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务员兼任的还需要县委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不受理公务员兼任法定代表人);
4、告知申请单位设立登记(备案)时,还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事业单位建立的批文和编制核定文件;
2)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资产情况证明文件(合法验资机构出具)原件;
(1)新建立的单位:验资报告书(当月)
(2)已运行的单位:审计报告(当年)
4)工作场所证明:事业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一年或一年以上);
(房产自有的事业单位提供房产权证及复印件。租用的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其他地方办公的,需提供其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项目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门牌不一致的,还需提供门牌证复印件)
5)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信证明(三门县财政局国资科发);
6)单位印章式样、负责人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印在空白纸上);
7)监督管理与执法类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主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协议详细列举委托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权限;
8)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特种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无须执业资格证书的免于提供)、法律、法规等活动依据。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股份、合作)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还需提供组织机构章程。
二、受理
1、受理人员初步核查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表格填写是否真实规范,提交的文件和有效证明是否齐全、准确清楚:
1)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建立的批文和编制核定文件;
2)举办单位批准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现职(聘任)的文件和行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事业单位资产情况证明文件原件;
(1)新建立的单位:验资报告书(当月)
(2)已运行的单位:审计报告(当年)
4)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自有的事业单位提供房产权证及复印件。租用的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
5)三门县财政局国资科核发的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信证明;
6)三门县财政局和举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财务独立认定单;
7)单位印章式样、负责人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印在空白纸上);
8)事业单位正式在职人员花名册(单位盖章);
9)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务员兼任的还需要县委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不受理公务员兼任法定代表人);
10)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11)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特种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无须执业资格证书的免于提供)、法律、法规等活动依据。
2、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在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三、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在一周之内,签署意见后报请局领导核准。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3)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4)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是否真实,以及该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
5)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产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7)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数以及住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8)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核准
局领导对审查环节的工作进行复审,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作出“终审”。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返还发证人员;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员或受理人员,由其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
发证人员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输入计算机,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印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加盖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和公告费,并为事业单位颁发证书和返回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两份(事后寄送,其中一份转交其举办单位)。
六、公告
在适当时间内把登记应当公告的内容,在报刊杂志或机构编制网上公之于众。
七、归档
整理装订归档材料并编写归档目录。归档材料包括以上提交的表格以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申请书公告刊登栏内注明公告的版面、内容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