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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许可事项)政务公开

 

 

一、办事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

    二、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

1.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介绍信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2.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3.提供与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相关材料。

(二)受理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等全部所需材料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核准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事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33号)规定执行。

(四)公告

对设立登记(备案)或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均在报刊杂志或三门县机构编制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四、时限要求

对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准、发证等工作。申请材料不齐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补报材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5-9-16 16: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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