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如经登记注册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所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的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简历、任现职的文件、兼职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这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