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都是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这四种登记管理的具体对象和具体要求各不相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对象是社团;企业登记管理的对象是工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也不相同:县以上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以上政府的民政机关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以上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要处理好四种登记管理的关系。关于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四个登记管理条例的先后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组织机构管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企业、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要社会组织都有了相应的法规的规范,实现了登记管理的周延。待各项登记管理工作都实际开展后,凡未依法登记、领取有关法人证书的上述组织以法人身份开展活动,就是非法活动。这样,就为加强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形成更好的社会组织活动环境,保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对各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任何一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到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反之,要保证任何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效、有序,也要以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效和有序为条件。因此,各类登记管理机关都要从整个登记管理体系的大局出发,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