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辖,是指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之间受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根据《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基本形式是级别管辖,即分级登记管理。具体说就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事业单位登记管辖还采用下列补充形式;
(一)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某个下级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某个或某些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例如,对某个或某些事业单位的登记管辖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发生了争议,或是都要求管辖,或是都不愿管辖,而又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进行管辖。
(二)授权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自己对某个或某些事业单位的登记管辖权依法授予下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管辖多用在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自己难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