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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是《条例》的明确规定,是中央提出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也是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方向。为此,凡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为法人;有关主管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对客观上能够具备法人条件,只是由于主管部门不愿放权等人为因素造成事业单位无法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协调,有关主管部门更要坚持依法办事。  
  (二)对依附于机关,人财物由机关统管的事业单位,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政事关系,使其具备法人条件。  
  (三)对基本具备法人条件,只是由于人数太少、无法配置财务人员导致财务不独立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委托财务公司或有关单位代管(财产支配权在本事业单位)等形式,实现财务独立,满足法人条件。  
  对由于客观原因,在短时期内仍不能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则需研究制定有关办法,统一解决有关问题。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更新时间:2006-10-24 2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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