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法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法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履行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协助其实现合法权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因此,民事权利也是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按照其性质和特点可划分为许多种类。从有无财产内容的角度,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无形财产权(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债权等; 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权等。民事权利从其作用的角度。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指权利人能够凭自己的行为如授权行为、撤销行为等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民事权利从其涉及的范围角度看,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指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指债权。民事权从其相互联系的角度看,还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等。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根据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享有上述权利。例如,事业单位法人都有注册资金,因此拥有财产权;事业单位法人作为法律拟定人格的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
法人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法律上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法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国家予以保护。法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给付之诉。即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权利的诉讼。如债权人请求交付财务、支付价金、违约金等。
(2)确认之诉。即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确认合同关系的有效或无效等。
(3)形成之诉。即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现有的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权利(义务)。如免除实际履行义务、终止或解除合同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