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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行为的效率,规范行政许可办事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审核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
    第四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在统一受理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  申请行政许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六条  申请行政许可采用由行政机关提供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的内容只能包含与证明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不得包含与申请的行政许可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错误;
    (六)申请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  对审查结果的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制发《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并将材料一并退回;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事项,应当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2),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
    (四)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要补办材料后提出申请,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制发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4)
    第九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制发《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并将延长期限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自接受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收到信函之日为申请之日;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收到有效材料之日为申请之日;在申请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之日。
    第十一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人事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以信函方式送达。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实行首问责任制,谁主办,谁负责。
    第十三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颁发、送达工作。
    第十四条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直接向被许可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也可以向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

                   行政许可不需受〔  〕  号
—————————————————————————————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局认为该事项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现予以告知,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  〕  号
—————————————————————————————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厅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局决定不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我局告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行政许可告〔  〕  号
—————————————————————————————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行政许可受〔  〕  号
—————————————————————————————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序号为   号。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行政许可延〔  〕  号
—————————————————————————————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由于以下原因  (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经我局  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  日,并将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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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摘编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5-9-29 16: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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