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网上公示工作,增强行政许可行为的公开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当将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浙江人事编制网站(www.zjrs.gov.cn)上公布,供申请人下载、填写和申报。
第三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及时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等情况在网站上公布,确保广大群众及时、可靠地获得行政许可的最新信息。
第四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用于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电子信箱的地址应在网站上予以公布。确定专人负责电子信箱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五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通过网络及时公布处理进程及其结果。
第六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网上公告或电子邮件中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