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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听取意见工作程序,准确、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
    第三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主要是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合法性和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错误;
    (六)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
    经形式审查,对本条前五项所列情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经形式审查,对本条第六项所列情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已经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应当送达申请人签收并存档。
    第六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对申请材料作实地核查,指派二名以上(含二名)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七条   实地核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内容要客观、真实、完整,调查笔录须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八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可以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予以公告,并广泛征求、收集反馈意见。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人事、机构编制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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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摘编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5-9-29 16: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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