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布方式,可以采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公布。
第五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告知被许可人。
第六条 行政许可公布内容应包括许可人单位名称、从事业务、有效区域、批准日期、有效期限、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之外,社会公众均有权查阅、复制或摘录。
第八条 社会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依法申请查阅,申请分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采用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做好申请人口述记录,由申请人签字。
第九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对社会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条件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复制或摘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