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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布方式,可以采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公布。
    第五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告知被许可人。

    第六条   行政许可公布内容应包括许可人单位名称、从事业务、有效区域、批准日期、有效期限、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之外,社会公众均有权查阅、复制或摘录。
    第八条  社会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依法申请查阅,申请分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采用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做好申请人口述记录,由申请人签字。
    第九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对社会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条  省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条件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复制或摘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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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摘编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5-9-29 16: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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