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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省全面推行,然而,一些没有享受到医保的城镇居民却出现了就医难的问题。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今年年底前各市要选择1至2个县(市)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试点,从2007年起逐步全面推开,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所有统筹地区都建立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意见》明确提出的保障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着眼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将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意见》要求各地的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但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按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确定”。根据不同的人群特点,各地可以从各自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既可以采取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也可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建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

  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资金是关键。《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

  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筹资水平的1/3,其中,省财政对市、县按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文章来源:浙江政府网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06-8-28 9: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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