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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负责人称法院将按时撤销司法鉴定职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2月28日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实施在即,从今天起,本网将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决定》进行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系统正在积极贯彻落实该决定,人民法院将在该决定施行之前做好撤销司法鉴定职能的工作。

按照《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7月1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此规定,从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审判工作的中立地位,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完成人民法院撤销司法鉴定职能的任务。通知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开展人民法院不设鉴定机构、不再进行自主鉴定业务后如何加强司法技术工作,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专题调研工作,稳步、有序地做好司法鉴定人员职能的调整工作。《决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时应当按照《决定》的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最高法院负责人还透露,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法院在组织实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同时,将组织开展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调研活动,并着手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会议,全面推行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统一规范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以便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技术人员的作用,为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9月30日前,各级人民法院将善始善终地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完成已受理的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鉴定案件的自主鉴定工作。10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受理各种类型的鉴定业务;各级人民法院事业单位性质的鉴定机构,也将于9月30日前停止进行鉴定工作,如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将同人民法院脱钩。目前这几项工作的进展都非常顺利。

 

 

文章来源:中国网 文章作者:倪晓 更新时间:2005-10-14 9: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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