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三门县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
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建立三门县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的批复》(三编〔2011〕2号)意见,建立三门县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为县人民政府专门承担全县行政争议调解的工作机构,设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三门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
三门县行政争议调解办公室主要职责:1、代表县政府、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争议开展和解工作;2、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县其他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信访局、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等提起解决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争议进行和解和调解处理;4、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和县属其他行政机关提请的其他行政争议和解和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