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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应力避“卖光式改革”误区

 

    在中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迈向“深水区”的同时,各地市政公用事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也纷纷启动。但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市政公用事业产权改革不能“包治百病”,而且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所谓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公共交通、道路与桥梁、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等,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而当下不少城市盛行的市政公用事业产权改革,类似一些地方的“卖光式医改”,即将几乎所有国有公共服务企业逼入市场,进行彻底的产权转让,成为民营或外资性质的企业。而舆论对于“卖光式医改”的褒贬不一,关键在于外界将“卖光式医改”误读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实际上,将所有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或外资企业,并非就进入了市场经济的快车道。市场经济有两大基本涵义应被廓清: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由大小不等的竞争者展开产品、服务、经营、管理等各个层面的较量,争夺消费者。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充分竞争程度,就应消除一切不必要的人为门槛,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进入者同等待遇。

    公用事业“卖光式改革”所陷入的最大误区就在于:当某些地方政府欲将所有国有公共服务企业一抛了之,认为将其转换为民营或外资企业就完事大吉时,这些行业却从行政保护下的垄断走向另一种形式的垄断———市场垄断。

    那些民营企业在“专营承包”等形式下,实际上获得了该公共服务领域的完全支配权,几乎不存在其他竞争对手,于是摇身一变,成为享受垄断红利的专断者,将以往国企的老毛病(效率低下、动辄涨价、挟垄断以令民众)复制于身,甚至变本加厉,以自利目的阻挠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化改革。这从徐宗威所举的“产权改革后已有相当多的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落空”例子中可以看出。

    “卖光式改革”的出发点如果不是为了促进公共服务事业的效率与公平,而是推卸政府责任,很容易导致政府在包袱转移的同时监管缺位,被转让的企业获得了足够的权力和资源,但权力行使过程和资源走向受不到有效监督。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将产生异变,无论是过去十多年流行于公共交通领域的“卖路权”,或是更早一些的国企私人承包制,都在反复提醒我们:委托———代理理论首先要保证监督主体的实质化。政府当仁不让地要承担这一职责。

    正如徐宗威所指出的,发展城市公用事业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不可推卸地要成为投资城市公用事业的主体。他指明了公共服务的投资大头依旧是政府,因为大量公共服务是市场无力也不愿承担的。在明确这一点后,政府对进入公用事业的民营外资企业就应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建立通畅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以促使市场的自由流动特性和竞争特性在公共服务领域扎根。

    最后,徐宗威所说“不可以用行政命令,要求国企一定要退出或部分退出该领域市场”,也应受到广泛注意。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不因“公”“私”不同而区别对待,国企应与私企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如果某地国企逐渐退出公共服务领域,那么也应是市场自然竞争的结果,而不是行政一刀切的干预所致。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06-10-16 19: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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