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向社会各界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详细披露了修订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这一新闻事件本身就蕴含着很深的政治意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不会向社会各界公布具体的立案标准,普通公民很难从公开渠道了解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立案的具体规则,因而也很难对司法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立案标准,旨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同时也是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威慑作用。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只负责授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定权力,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承担的后果缺乏必要的具体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市场主体和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道义责任(譬如公开道歉、接受训诫)、国家机关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刑事责任立案标准,所以,面对重大的渎职侵权案件,行政机关往往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甚至以道义上的责任取代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明确区分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为司法机关介入渎职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譬如按照规定,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再譬如,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这些规定将有效地打击经济领域的渎职行为,确保公民和国家的财产不受侵犯。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来看,许多过去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根据新的立案标准将被认定为犯罪;许多过去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按照新的立案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的改变,将大大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难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具体的立案标准,便于接受群众举报,从而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世界各国打击渎职侵权案件的历史经验来看,适当降低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有利于整顿公务员队伍,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许多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在中国香港乃至其他地区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渎职侵权的犯罪标准,是完善公务员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今后应当总结经验,进一步细化立案标准,坚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活动。
从颁布《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到实施《行政许可法》,明确行政许可的基本依据和标准;再到落实《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公务员管理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是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进而彻底整顿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但立案不等于构成犯罪,要想从根本上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必须跟进制定相应的规则。否则,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很可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另有标准而被宣告无罪。
由司法机关颁布刑事立案的标准,是我国法制建设过渡时期特殊的制度安排。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涉及到刑事犯罪这一类问题时,只能通过颁布法律明确有关责任。换句话说,在我国刑法规定相对粗疏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有关立案标准,便于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但是从长远来看,此类问题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从而更好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