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编办概况 政策法规 政务指南 机构编制 事业登记 信息交流 返回局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 >> 查看信息正文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成因分析

 

今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了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问题;7月,中共中央又召开了党外人士座谈会,就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可见,收入分配问题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焦点问题之一。

  一、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种种表现及成因

  对于如何看待收入分配的差距问题联合国曾有评价的标准,即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绝对平均;0.2~0.3为比较平均;0.3~0.4为比较合理;0.4~0.5为差距较大;0.5以上为差距悬殊,被认为是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甚至已产生了两极分化。目前我国城市的基尼系数为0.34,农村为0.37,综合在一起则为0.46或者更大些。这说明我国的收入分配的差距较大,值得特别关注。

  收入差距的主要表现:(1)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过高,导致收入分配不合理。据《中国经济年鉴》,我国的保险、电力、电讯、交通业等行业的职工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收入水平高出30%,他们是把垄断利润转化为其收入分配,这就加大了其成本的支出,从而使普通行业处于劣势,这是不公平的。(2)一些企业的高管的收入过高,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目前,某些企业的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在20倍以上。有些国企领导人的年薪达到十几万或几十万,特别是有的大型国企的领导人和上市公司的高管收入甚至达到千万元。(3)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这里的地区是指我国的东、中、西部三大地区,据有关专家1999年估算,1988年三大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大约占全国收入差距的7.5%,而到了1995年已上升到9.3%,这说明三大地区的收入分配差距在逐步拉大。近几年,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调整,但是,差距仍然是存在的。(4)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城镇居民内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有扩大的趋势。我国城镇最富10%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最低10%居民的支配收入的比率,从2000年的5.02增加到2004年的8.87;2004年农村最富的20%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与最穷的20%居民的比率为6.88;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从2000年的2.79倍增加到2004年的3.2倍。可见,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步扩大,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5)不同部门和行业的工资收入水平也存在差距。工资是我国在初次分配时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据有关报导:全国机关的年人均工资为1.6万元;事业单位为1.5万元;企业约为1.4万元至1.5万元;而大行业则超过6万元,即后者工资是前三者的4倍多,这里的大行业是指那些占有资源和垄断的行业。(6)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离退休人员之间的工资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也显失公平。我们说,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地区或地区内部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存在一定的差距可以理解,但差距拉得过大就不合理。因为物价在上涨,同一地区的人员工资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就会影响低收入者的生活。(7)各地公务员收入也存在不小的差距。据报道,我国财富多的居民占城市居民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45%;而财富少的居民占城市居民的10%,只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1.4%。

  造成上述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发展性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失衡;(2)增长性方面,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同要素对于经济增长贡献作用提高的速度和程度的不同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3)体制变迁性方面,就是我国体制转型过程中,不同领域的市场化进展程度及完善程度不同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4)收入机构性方面,就是由于人们收入的多元化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有人认为我国六大矛盾凸现引起收入分配不公,即按劳分配的“局限多”;市场机制“缺公平”;城乡二元“人为割裂”;行业之间的“分道扬镳”;保障系统“不系统”;分配秩序“有点乱”等。

  二、研究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思路

  1.应把“社会公平”作为研究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一条重要原则。这里首先必须指出,“社会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和所谓的“公平分配”,也不是讲收入分配不存在差距,而是讲分配要合理,收入要相对公平,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不能把收入差距搞得过大。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已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社会主义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都应该和必须体现劳动者平等享有劳动成果的权利,即必须以社会公平为重要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小,越来越公平,越来越合理,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可见,“社会公平”应该成为我们研究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一条重要的原则。

  2.研究和解决我国社会的初次收入分配中的问题,应重点关注我国工薪分配和利润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从而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我国的收入分配是由不同的层次组成的,第一个层次是社会的初次分配,即生产领域的分配,是工薪分配和利润分配等;第二层次是社会再分配,这主要是由政府对社会进行再次分配;现在有人提出还有第三层次,叫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即对社会的捐助。从分配的形式看,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在这些分配中,当前最为重要的是要研究和解决工薪和利润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总之要解决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在这方面的问题,由于年久,问题也复杂,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有的还应有特殊的政策,因为有的单位收入差距过大,否则,是不能搞好的。

  3.进一步搞好社会再分配,这有利于保持我国社会的稳定,从而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搞好社会再分配我国政府是关键,因此政府要首先维护我国市场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及提高市场的效率,并且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打击利用权利的“寻租”行为,从而保证和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和合理;当前还要向百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我国的税收政策,增强我国税收在社会再分配中的功能;建立对政府的一些不良行为的约束机制,强化人大在审批政府预算和决算中的作用,保证公共开支合理。总之,要加强社会的再分配,以保证社会更加稳定。

  4.搞好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也是我国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次分配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其实质是通过高收入阶层的自愿捐献,利用社会机制来援助低收入阶层和不幸者。”这点对我国搞好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也是十分重要的。邓小平曾讲过,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这是有条件的,一是要依法劳动致富,二是先富起来的要帮助贫穷者。所以,第三次分配也很重要。

  5.应设立研究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专门机构,以便及时研究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中的问题。我国的收入分配的调整和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这不仅是因为多年来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够,而且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多年积累起来的,要搞好的确不容易。实现社会公平,是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我们不仅要坚持“越来越公平”的社会理念,而且要把“社会公平”作为我们研究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文章作者:李振波 更新时间:2006-12-9 0:53:13

相关文章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管理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消除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管理围绕编制政务公开  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围绕编制政务公开  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
建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理论探讨乡镇机构改革要解决什么问题?
事业单位改革“五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责任

三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三门宏达电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3355678/79/80 传真:3356002

浙ICP备05085907号

Copyright ©2002 - 2005 bb.smrl.gov.C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