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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额度探讨

 

  我国法官人数的科学额度是多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官人数太多,国家就无法解决如此众多的法官待遇、培训方面等问题;法官数量太少,就会造成无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堆积如山的案件的审判工作。建立我国法官的科学额度必须考虑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因素,必须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情况。

  法官额度是法官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西方国家由于其法官制度的科学化进程较快,它们的法官额度比较科学。我国目前的法官由于人数太多,它制约着我国法官制度的整体科学化进程。

  外国法官额度概况

  外国一般都实现了法官制度的科学化发展,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官额度。

  英国,从中世纪王座法院设立开始至1813年,英国全国仅有数十名法官负责审判全国的所有案件。到了1986年,全英国大约有法官500名左右。1997年,英国人口有5900万,全职法官有954名,其中包括12名大法官,25名上诉法官,95名高级法院法官,520名巡回法院法官,302名地区法官,英国还有大约2000名兼职法官。

  德国2000年的全国人口为8220万人,法官的现有人数大约为2100名。

  日本2000年的全国人口为1.2670亿人,法官人数大约为2224名。最高裁判所有15名法官,高等裁判所有288名法官,地方裁判所有911名法官,家庭裁判所大约有200名法官,简易裁判所大约有810名法官。

  墨西哥2000年的全国人口为9890万人,现有法官人数大约为755名,其中联邦法院系统有409名法官,州法院系统共有346名法官。外国法官人数在全国的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较小,英国为10万∶1;德国为4万∶1;日本为6万∶1;墨西哥为13万∶1。

  外国法官人数虽少但处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却很高。例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1990年共有156名法官,处理案件的总数为36609件,平均每个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为234.7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1990年共有法官575名,共处理了266783件案件,平均每个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为464件。

  外国的法官人数如此之少但处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较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原因是,外国普遍已经完成了法官科学化建设,普遍推崇的信念是法官职业应当是“年长、经验、精英”。由于外国普遍推崇法官职业应当是一个“年长、经验、精英”的职业,所以,被选任到法官队伍中的人都属于在法学理论方面和司法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人,因而能够达到这方面条件的人在社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极少,属于社会的“精英”。所以,外国的法官由于素质较高,处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也就必然较高。

  第二个原因是,外国普遍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科学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官助理制度,能够把法官从烦琐而又没有太大技术难度的程序性事务中解脱出来,能够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和法律适用问题,从而提高了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

  我国法官额度现状

  我国目前法官人数为22万名左右,分布在我国的3234个法院中。

  我国法官的额度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法官人数众多。我国的人均法官数大约为5909∶1,将近6000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法官。

  第二,我国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较低。我国法院2002年审结的案件数约600万件。笔者估算了一下:我国平均每个法官的办案数大约为27件。这一数字表明,我国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是极低的,无法与外国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相提并论。其次,我国现有不少法官不能独立地、高质量地承办案件。即使让他独立地承办案件,也只是处理一些难度不大的案件,对于那些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案件或者影响比较重大的案件,往往要上报审判委员会给予把关。

  我国法官处理案件能力之低,除了与我国法官的业务素质较低有着密切的关系外,还与我国法官长期以来缺少法官助理有着密切关系。我国法官在接到一个案件以后,除了有一个书记员跟在后面为其提供书面记录以外,其他大大小小的事情皆由法官处理。从大的事情来说,法庭的审理要由法官来主持;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取不到的证据申请法院去取证时,也要由承办该案子的法官前往取证。这些小事情花去了法官大量的时间。

  我国建立科学的法官额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法官额度是不合理的,它严重阻碍着我国法官制度的科学化进程,制约着我国法官制度中其他内容的发展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我国司法公正不能够全面实现。因此,建立我国科学的法官额度对推进我国法官科学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法官额度影响法官经济保障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法官人数如此众多,给我国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我国每年要拿出大量的钱财来供养这些法官,而且,由于人数如此之多,我国目前的法官经济保障方面的措施与外国法官的经济保障措施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外国之所以要用法律的形式对法官享有的高物质待遇予以规定,目的是为了增强法官抵御外界物质诱惑的抵抗力,不至于因生活水平低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

  我国目前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着,这对我国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得我国法院裁判的公信力降低。我国的某些法官之所以贪赃枉法,除了他自身的道德因素以外,与我国的法官物质待遇较低不无关系。

  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业务培训,是一个国家法官制度科学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对法官培训的质量如何,将严重影响着法官审判案件的质量,对司法公正能否实现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要比别的国家多得多。就目前我国法官培训机构来看,有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国家法官学院,有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法官培训机构,我国还在某些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了法官培训机构。这些培训机构对于提高我国法官的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有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法官的师资力量,无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对法官的培训任务。因此,从提高我国法官培训质量的方面考虑,应当把不具备培训条件的某些培训机构予以撤消,与此相配套,我国的法官人数也就应当削减。

  我国科学的法官额度

  我国法官人数的科学额度是多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官人数太多,国家就无法解决如此众多的法官待遇、培训方面等问题;法官数量太少,就会造成无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堆积如山的案件的审判工作。建立我国法官的科学额度必须考虑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因素,必须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情况。

  1.我国法官的总额度

  在对我国建立科学的法官额度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综合考虑之后,笔者对我国法官的总额度进行了估算,认为:我国法官的科学总额度应该保持在5万名左右,平均每26000个中国人中就有1名法官,即26000∶1。

  2.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官额度

  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1》统计,我国有22个省(不包括台湾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大约333个地级单位、2869个县级单位。我国人民法院体系的设置基本上是按照我国行政区划而进行设置的,即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在首都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在地级单位;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在县级单位。

  笔者估算:我国目前大约共有3234个法院(不包括台湾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1个;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有31个;设置在地区、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约有333个;设置在县以及县级市、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大约有2869个。

  我国法官的总额度为5万名左右,这些法官分布在我国的3234个法院中。5万名法官如何分布在我国的各个人民法院中,这也是研究我国法官额度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们在确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名额时要考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负的任务。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情况比较简单且处罚不重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情况比较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以及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情况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以及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情况非常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也是终审的,以及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分配的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来看,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全国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60%左右,也就是说,我国大量的第一审案件由我国的大约2869个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有大约4.5万名法官分布在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平均每个基层人民法院有16名法官。

  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也是很大的,大约占我国全部案件的30%。我国中级人民法院既要担负法律规定由它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还要受理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而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这也决定了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要有大量的法官才能完成审判任务。因此,我国333个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有大约4700名法官,平均每个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有14名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数量相对要少一些,大约占全国案件的10%。由于我国三大诉讼法把大量的案件分配给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所以,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的数量相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少得多。因此,在法官名额的分配上也要少得多。笔者认为,我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额保持在300名左右,平均每个高级人民法院有10名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只有1个,三大诉讼法分配给它的审判任务是很少的。三大诉讼法这样分配的目的,在于最高法院还担负着监督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少,但是,在法官的名额分配上应当等同于我国的每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名额,即10名法官。

  考虑到上述因素,我国的5万名法官应当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我国的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少部分分布在我国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 文章作者:赵小锁 更新时间:2005-10-18 9: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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