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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沿革和确立

 

  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建于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4个新解放区。“军政委员会”这个机构的名称,最早由前国民党湖南省主席程潜提出。程潜于1949年6月向中共递交《备忘录》,表示愿谋求湖南局部和平,要求在湘设立由自己领导的“中国国民党湖南人民临时军政委员会”。毛泽东复电同意,随后在致林彪关于和平解决湖南问题的电报中提出,应建立“湖南军政委员会”,以程潜为主席,以中共的人为副主席。 [7] 不久,毛泽东致电彭德怀进一步提出,整个西北,地区甚广,民族甚复杂,欲求彻底、健全而又迅速的解决,必须在采用战斗方式的同时辅以政治方式。其办法即为组织“军政委员会”,以为临时过渡机构。 [8] 军政委员会从此成为新解放区最高政权机关。至1950年7月,4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相继正式成立。

  军政委员会作为过渡性机构,不经各该地区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产生。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设民政、公安、财政、商业、工业、农业、水利、交通、邮电、劳动、人事、文教、卫生、司法等部,体育运动、民族事务、人民监察等委员会等。

  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撤销大行政区,是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但在此一年多以前,大区性质已发生变化。1952年底,中央人民政府将各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委员会,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 [9] 大行政区从此不再是地方最高一级政权机构,只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地方行使督导之责。新设大区的政权机关也由实级变为虚级。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撤销各行政委员会,大行政区制度结束。

  大行政区时期,全国省级行政区划变化很大。最初划有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台湾、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西康、河北、察哈尔、绥远、山西、平原,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川东、川西、川南、川北行政区、重庆和西藏地方。1952年撤销平原省和察哈尔省;1954年撤销绥远省;东北合并为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此外,将川东、川南、川西、川北、皖北、皖南、苏北、苏南行政区,合并为四川、安徽、江苏3省。

  市的变化也很大。除有直属中央人民政府的直辖市外,还有隶属于省人民政府的市、隶属于专区的市。最初,直辖市设有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沈阳、长春、哈尔滨、旅大、鞍山、抚顺、本溪。但当时除北京、天津因华北未设大区政府,确属中央,其他上海、南京等市实际都隶属于各大行政区。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撤销大行政区的同时,将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11个市改为省辖市。

  撤销大行政区和省、市区划的变化,为1954年《宪法》确立当代中国地方政制打下基础。

  三、1954年宪法确立的当代中国地方政制

  1954年《宪法》首次对地方政府制度做出法律规定,确立了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制度。

  首先,1954年《宪法》对地方政权组织做了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此前,由于尚未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国家政权均采用“议行合一”,即中央人民政府不但是最高行政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律由上级任命组成,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权力机关。

  1954年《宪法》改变了这种政权体制,将国家机构中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立法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宪法中规定:国务院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政权同样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10]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内根据法律、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提出议案;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执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管理市场和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农业、手工业和互助合作事业;管理税收、交通和公共事业;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管理兵役;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11]

  1954年后,中央人民政府称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律称“人民委员会”,即省人民委员会、市人民委员会、县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人民政府,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一律服从国务院。

  其次,1954年《宪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据1953年首次人口普查统计,当时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分布在全国64%的地区。 [12]

  中共在少数民族问题上作过反复探索,早年一度主张实行“联邦制”。1922年中共“二大”宣言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联邦” [13] 。中共在延安时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自治。至1945年,毛泽东在“七大”政治报告中又提出:“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决权及在自愿原则下和汉族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权利。” [14] 此后,中共完全抛弃“联邦制”主张,确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于1947年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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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文章作者:李 格 更新时间:2007-9-3 9: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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