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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领导政府是我国政体的必然要求

 

     很高兴读到阮思余先生对拙文《再谈人大和政府就是上下级关系》的回应,从理论上讨论清楚人大和政府的关系的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这个政体的基本要求,人大组织政府,决定政府的大政方针,监督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政府从属于政府,执行人大的决定,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弹劾或罢免政府的行政首长及任何组成人员,人大和政府之间显然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阮先生(实际上还有很多人)对此有诸多疑问,这在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能和权威基本上还停留于纸面上,议行合一的优越性远未得到实践体现,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声誉颇佳的现实大背景下,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只不过以前没有人把这个问题挑明而已。

      要明确人大领导政府的必然性和正确性,先得搞清楚什么是领导。

      按照词典的解释,领导意为“率领并引导朝一定方向前进”(《现代汉语小词典》第344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作为管理学一种表现形式的领导学认为,领导就是在一定的组织内统御和指引某个体、群体或机构实现一定目标的高层次管理活动。(参见九院校编写组编《领导学》第24-25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在领导学的其他一些著作里,还将领导定义为“控制、监督下属去完成组织的目标”(王健刚著《领导的科学与艺术》第8页,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版),以及“借助于集体组织行动的政策、价值和哲学的实现”(克里斯托弗.霍金森著、刘林平等译《领导哲学》第190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从这些权威性的诠释来看,说人大领导政府没有什么“不科学、不专业”之嫌疑。因为,组织、引导、监督、统御均系领导的应有职能,是领导活动所包括的内在环节。人大既然要组织、引导、监督、统御政府,那么,说它们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自然是可以的。

      其实,说“人大领导政府”决不是笔者的发明和创造,张友渔老前辈早在20年前就明确指出:“人民代表机关实行议行合一制度。这个制度是指决定和执行国家事务的重大权力,由人民代表机关统一行使的制度。”“人民代表机关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又组织、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在这方面,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之间工作关系上的体现。”“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要的地位。”(《世界议会辞典》第7、11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7年版)我国政治学界著名权威蔡定剑先生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的第38页,也有“人大领导政府”的明确提法。张友渔老前辈和蔡定剑先生的这种表述,不至于也像阮思余先生所言“更是对人大与政府关系的误解”吧?

      阮思余先生提出疑问:“在何种意义上说人大与政府就是领导关系?人大能否领导政府?人大领导政府有何弊端?难道发挥人大作用,就一定要强调这种领导关系?是否有可资借鉴之经验?此乃理论创新还是另有他指?”

      窃以为,人大对政府的领导是在国家权力的意义上说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大领导政府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具有鲜明的合法性,不存在什么“能否领导”和“理论创新”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和完全实行(它建立伊始就遭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苏联模式”的严重践踏和扭曲,这个状况不仅至今没有根本改变,较之20世纪80年代甚至是更严重了),人大领导政府的宪法权力实质上未得行使,故而不可能有什么“可资借鉴之经验”,经实践检验所暴露的“弊端”自然也还无从谈起;要确保和发挥宪法赋予人大的应有权威,确实应该强调其对政府的领导关系。

      阮思余先生又问:既然主仆关系就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那么,“人民可以‘以领导自居’,领导人大代表,进而人民领导人大?同样地,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也可以‘以领导自居’,领导村委会?”

      窃以为,就领导即统领和引导之含义而言,“人民领导人大”、“村民领导村委会”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人大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工具,它们当然要听命于人民和村民的意志。

      阮思余先生还问:“中国人大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为何不可以和三权分立制度‘混为一谈’?中国的人大已经具有西方议会的宪政样式。并且,李鹏同志做人大委员长时,就率团出席世界议会大会。这就说明我们的人大已经属于议会范畴之一。”

      窃以为,中国人大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的确不可以和三权分立制度“混为一谈”。这主要因为,按照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规范,人大和政府不是“分立”、“平行”、“并列”、“互相制衡”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权力不仅比西方总统制国家的议会权力更大,而且比西方议会制国家的议会权力要大。”“多数西方国家议会的权力主要限于立法,虽然这些国家的议会也有监督政府和人事选举弹劾权,但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相比则相形见拙。”(谢庆奎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第103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至于李某人“率团出席世界议会大会”,只意味着中国人大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议会的性质,并不表明中国人大像西方国家的议会那样和政府是“分立”和“互相制衡”的关系。即使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大思想家看来,“三权分立”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卢梭就认为,立法权是人民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不能和立法权等量齐观,它只是立法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力。如果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并列,实质是贬低立法权,削弱人民主权。(转引自张兵生、吴敏著《政府行政管理原理》第101页,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阮思余先生进一步问:“既然三权分立被世之公认为人类文明了不起的创造,何不借力用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中国人大制度能做到这一点吗?”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借鉴三权分立原则及其有益的实践经验,对此,笔者与阮先生的观点是相同的。不过,防止权力滥用绝非三权分立独有之功效。在体现人民主权、体现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方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之单纯的三权分立应该是更彻底、更优越(前两篇拙文已有论及),只不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今尚未真正、完全的付诸实践而已。

      阮思余先生最后问:“人大可以领导政府,上级政府可以领导下级政府,同一级政府不是有两个“婆婆”,这两个婆婆发生冲突,哪个“婆婆”说了算?”“人大领导政府,党委领导政府,政府头上的这两个“婆婆”又怎么解决?”
 
      窃以为,人大对政府的领导是国家权力领导,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委对政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只要将他们的职能和职权科学地进行划分并付诸实践,几个“婆婆”是不会发生冲突的。
 
      敬盼阮思余先生及诸师长、朋友对鄙人千虑之一得继续予以指教。
   

文章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文章作者:吴敏 更新时间:2006-11-24 1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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