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在改改停停,停停改改中艰难地向前推进。虽经十多年的探索,有些省、市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许多方面还只停留在表层改革,缺少应有的系统性、深度和力度,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社会保障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统一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全国实施的,相对而言,我国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滞后,而且还很不完善。一是两类保险制度在实施时间上存在严重的不配套性。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实践后,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有序实施,使参保单位和职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类保险制度,现在都在企业中实施。一个比较完善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而事业单位除养老保险制度外,其他各类保险在绝大部分地区的事业单位中基本没有推行。就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自行探索,制定的政策也是多种多样,导致了全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政策上的多样性、不配套性,事业单位参保积极性不高,征缴保险的力度不够,缺乏法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职工一旦离开所在单位,就失去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二是两类保险制度就实施的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性。首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如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单位缴费比例23%,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4%,而南京市企业单位征缴比例21%,个人是8%。事业单位采用双基数缴费模式,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单位仍承担这部分职工的缴费义务。企业职工退休后,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单基数)。其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而企业的退休职工是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额支付。第三,缴费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力不对等。以上问题严重阻碍了劳动者在不同行业间的正常流动,成为如今事业单位改革的一大主要障碍。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制度并轨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立统一的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存在四个主要问题
虽然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现由原来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制度向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从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来看,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等弊端也日趋突出。
1. 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层次相对较低。而在事业单位统筹范围中,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些市、县实行全员统筹(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有些地区实行只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统筹,如南京市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统筹范围。而有些地方只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统筹,同样也有的地方只对县属事业单位统筹,乡镇不统筹等等。统筹范围小且不一致,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少,抗风险能力差。
2. 结算方式缺乏科学性。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差额结算,即参保单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应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额进行结算,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委托单位发放。由于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中有一些诸如交通补助、住房提租补贴、综合补贴等福利是单位根据地方红头文件发放的,对于单位经济效益好的,且离退休人员少的单位,能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而一些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则难以足额按时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当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少于离退休人员应拨付的养老金时,甚至出现养老保险基金倒挂现象。这种结算方式掩盖了经济效益不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矛盾。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而差额结算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3. 缴费与待遇脱节
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按照一定比例,当职工在事业单位退休后,所享受的待遇并不是按照缴费多少,缴费的年限累积计算的。职工退休后沿用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待遇,仍由单位发放,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只不过发放资金来源渠道由原来的由财政和单位承担,改为单位(财政)和社会保障基金承担。缴费不影响待遇水平,造成了参保人员对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不够重视,甚至漠不关心,希望缴得越少越好,个人可以少出钱。更有人利用政策的空子逃避缴费,最后吃亏的是国家,给征缴保险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4. 个人账户形同虚设,缺乏公平。
建立个人账户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体现激励机制,个人账户积累额越多,以后退休后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鼓励参保人员多投多保;二是体现公平机制,权力和义务对等,在享受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个人应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虽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水平较低,但对于个人所承担的参保义务应是一致的。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水平与退休后待遇没有关系,对于每个参保人员来说,个人账户形同虚设。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积极性造成了直接影响。另一方面退休后享受待遇也不尽合理,缴多缴少一个样,缺乏公平。
此外,事业单位养老基金社会化工作也难以开展。
事业与企业两类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基本思路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是一项理论性、政策性、实践性极强的系统工程,既要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尤其老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又要考虑到现有财政的支付能力,在实施中既要大胆创新,又要积极稳妥,确保平稳衔接。
考虑到事业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前后,在职职工退休后待遇上差距较大的实际状况,在两类保险的衔接中应体现差别。
对并轨前已离退休职工采用的方案:对并轨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无论是“事改企”的职工,还是没有改的事业单位,原有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对并轨前在职、并轨后退休的职工采用的方案:方案一:对以前已经缴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应根据其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并轨后应在个人账户中增发一定的补贴,解决这部分职工退休后待遇落差较大的问题。方案二:在原来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基础性养老金比例,使这部分职工在并轨后退休待遇与并轨前事业单位退休待遇逐渐拉平。
对于资金的解决渠道问题,笔者建议并轨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部分一律由个人承担,可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事改企”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完全由所在单位按照并轨后企业职工保险制度执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一部分应在核拨的经费中列支,直接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由财政直接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同时,应强制事业单位参加其他各类社会保险。目前,除我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不同外,其他如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的范围对象均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但由于诸多原因,一些地方事业单位尚未参加,客观上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改革。事业单位职工一旦离开了所在单位,就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当务之急,是对应保而未保的事业单位,应强制参加各类保险,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保证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南京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