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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模式与中国的可行性选择

 

  [摘要]本文一方面研究了当前世界范围内行政问责的发展趋势和行政问责模式,另一方面研究了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建设的现状及发展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问责体系建设的一般特点,以“行政内部主导原则”、“改革与稳定相结合原则”和“创新与传统有机衔接原则”为指导,提出我国今后行政问责模式设计和建设的可行性选择。

  [关键词] 行政问责;问责模式;绩效评估;参与式预算;社会问责

  [中图分类号]D630,D9221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0863(2007)02-0009-05


  一、当前世界范围内行政问责的发展趋势及主要模式

  当前,影响世界各国行政问责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新公共管理运动带来的对传统问责模式的改革和发展,二是公民参与运动所带来的社会问责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前者在发达国家体现的较多,后者在发展中国家表现的较为明显。

  1.行政问责的改革及发展趋势

  (1)当前,从行政组织扁平化的重构、行政内部放松管制、行政管理职业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公共服务市场化到借鉴商业部门的管理工具和管理方法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得行政管理更加复杂,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不断增加,因此,必须依靠相应的问责机制加强对行政运作过程的了解和控制。

  (2)许多国际组织将问责视为良政治理和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大力鼓励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行政问责体系建设。2005年6月,世界银行发布了一份最新的旨在衡量和推动政府治理质量的《政府治理指标:1996-2004》专项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提出了政府治理的六个要素衡量指标,话语权和问责制(Voice and Accountability)即是其中之一。[1]

  (3)新公共管理在绩效评价标准上的变化带动了行政问责标准和问责内容的转变。新公共管理提出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和“顾客驱使”战略要求行政部门要对行政结果负责,并由此形成了“结果导向型行政问责”的新概念。[2]

  (4)传统的等级问责和法律问责得到进一步加强。新的问责机制正在对政府的良政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这以90年代后兴起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的出色表现最具代表性。

  (5)政治问责的制度化水平建设正在得到重视。政治问责正由依赖传统习惯向制度化转变,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2年7月1日建立的“主要官员问责制”。

  (6)目前正在发展中国家兴起的以公民参与为主体的社会问责,不仅对行政问责体系建设,而且对良政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社会问责属于政治问责范畴,是一个正在发展的进程,主要是研究公民参与和社会角色在改进行政问责中的影响和作用。社会问责认为对政府部门除了要有自上而下的“警察巡逻”的监督方法之外,还必需建立自下而上的“火警”预警机制。

  2.行政问责主要模式

  (1)结果导向型问责模式

  结果导向型问责模式是对等级问责模式的发展变革在理念上的深化,这种转变趋势不仅出现在发达国家,而且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正在进行中。美国学者豪斯契在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报告中认为,“结果导向型”行政问责模式的内涵表现在五个方面:①有明确的行政所要取得的结果;②有清晰的行政结果是否完成的判断指标;③有推进行政结果实现的绩效评价体系;④建立了常规的相关资料收集方法;⑤建立了对行政内部决策和公众质询周期性的信息收集和分析体系。[3]

  (2)绩效评估问责模式

  绩效评估问责模式可视为是行政与外部行为体联合对结果导向型问责模式实现方式的具体发展。在最近二十年来,许多发达国家都将绩效评估作为对政府部门问责的主要模式。如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于1995年10月成立的“政府部门财政支出和服务质量评议会”(CCQG)专门负责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工作。[4]

  (3)独立问责机构模式

  在当前的传统问责体系改革中,最常见的做法是建立独立问责机构,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独立问责机构是自治的公共机构,政府在一个特定的领域内,要就有关问题接受问责。如独立巡检机构(Ombudsman),它是一个专门负责调查公民对政府各部门或官员控告案件的机构。二十多年前,只有10多个国家有这样的机构,目前已经有80多个国家成立了国家巡检机构。

  (4)行政程序法问责模式

  如何将公民话语权以制度化方式体现在政府中心工作之中是社会问责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在这方面,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美国行政程序法要求联邦政府部门在一项法规和决策正式出台之前,要向社会公示至少30天,以征求“公众意见”。在公示期间,公众和各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宪法原则或法律授予政府部门的权限对公示内容进行质询。在公众或社会团体质询之后,政府部门必需对社会质询给予回应,证明其出台的规章是合法和合理的,符合宪法原则的要求。在政府部门辩护之后,受质询的规章、决策和辩护内容被提交到联邦上诉法院。存有的争议最终由最高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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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文章作者:宋涛 更新时间:2007-5-27 21: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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