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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当前,需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经验,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推进。

  一、开展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这样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要求并加以满足,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控制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进行了5次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在责任政府的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必须指出,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还刚刚起步,行政问责缺失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主要体现:(1)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些安全生产事故,大都是责任事故,与政府官员与企业领导人员的失职渎职有关。(2)由于行政投资冲动造成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突出:一是地方内在的投资冲动造成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二是在现行的政绩考核和财政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发展速度和突出政绩,不切实际地上项目,造成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3)政府失信造成的群体事件和信任危机突出。一些
领导干部和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滥用权力,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威信;一些政府官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影响了行政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

  由此可见,推行行政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为此,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二、国外官员问责制的实践及经验

  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预防和惩处官员滥用权力和违法乱纪,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官员问责制,这些制度和实践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明确问责的前提,划定公务员责任

  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瑞典公共管理局把瑞典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划分为三类,即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又具体分为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纪律责任。政治责任主要是指民选官员应该对其政党及选民负责,内阁成员应该对议会负责。道德责任是指官员必须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

  在英国,根据布莱尔政府2001年通过的《部长级官员准则》,部长级官员需承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议会充当问责者的角色,刑事责任方面由司法部门处理。所谓集体责任,要求政府部长级官员必须恪守集体负责制的原则,另外,不得透露政府内部的决策过程。所谓个人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决策错误、执行不力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以及个人品行不端。

  (二)从制度和法律上建立健全问责体制

  法国建立了完备的行政司法体系,法国的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行政组织、治安、公共事业、责任和行政诉讼等都有具体的规范,既规定了行政权力机关的权能、行政活动的方式,也规定了对行政活动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务员的责任)。在法国,官员的失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往往成为行政法的惩戒对象。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很大影响,则有关人员会被迫或自动下台。

  美国国会在1978年通过《政府道德法案》,规定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和政府中某些雇员必须每年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且详细规定了对包括总统在内的高级政府官员所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的程序。

  日本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国家公务员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人事院规则》制定了对国家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处罚标准。

  韩国对“事务职公务员”、其他各种公务员以及地方政府公务员的问责通过“惩戒”来实施。对公务员实行“惩戒”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国会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以及总统颁布的《公务员惩戒令》。

  (三)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和保证问责制的实行

  瑞典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议会进行,具体是通过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宪法委员会来实施。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察范围包括法院及所有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它接受来自机构和个人的投诉,不管投诉人本身是否是当事人。监察专员根据投诉开展调查,如果发现某个机构或官员违反法律或有失职行为,监察专员将公布“提醒书”;而当某官员确有犯罪行为,监察专员可作为特别检察官对其进行法律起诉。宪法委员会则是专门对内阁成员履行职责及处理政府事务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有权力检查内阁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文件,并每年向议会提交相应报告。除议会外,瑞典政府也有自己的监察机构,如国家审计署审查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及国家经济部门的商业活动;政府设有与议会监察专员相对应的监察办公室。

  法国在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定期组织对国家机关、公私企业的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此外,在法国还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审计法院、中央廉政署等民间或官方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

  美国政府和国会都设有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和国会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国会设有政府责任办公室,帮助国会调查联邦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预算经费的去向,政府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向公众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等。该机构还对政府的政策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决定和建议。根据《政府道德法案》,美国政府成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确保这一法案在官员的日常工作中得以执行,减少并设法解决政府官员在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另外,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均设有道德委员会,负责对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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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文章作者:唐铁汉 更新时间:2007-5-27 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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