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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三编办[2008]1号


县级各部门、县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编办关于转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我县将开展2007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
    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赋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的重要措施。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的办法
    (一)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年检时间为即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
    (二)县直各部门、县直属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年检办法:
    1、各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登陆县机构编制信息网下载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一份。操作步骤:进入县机构编制信息网主页<
http://bb.smrl.gov.cn/>→事业登记→资料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点击下载。
    2、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年度报告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填写年度报告书后,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持下列材料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单位住所证明;
    (3)单位财务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单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结帐后);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还需在上述两表加盖核算中心的印章;未实行电算化管理及不能规范提供以上两表的事业单位须提交上一年度末审计报告;
    (4)从事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继续有效的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报刊类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从事广告业务的,需提供继续有效的广告许可证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三)县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四、年检的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
    (二)经审查后,对年检的事业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变更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开办资金变化幅度过大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未达到最低额度以及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对审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在2008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7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到2009年3月31日的不参加本年度检验。
    (二)对年末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住所、业务范围等)不一致,且开办资金增减超过20%的,在年检时应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没有参加2006年度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不再参加2007年度年检,需重新办理登记。
    (四)对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还将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已经撤销的事业单位,不再参加年检,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联系电话:83361712      
    地址:新兴街75号编办
    三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2月28日
主题词:机构 事业单位 年检 通知
                                                        
抄送: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2月28日 印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编办 更新时间:2008-3-17 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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